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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健保QA (含二代健保)

創業攻略Q&A

勞保、勞退、健保一覽
  無員工,僅負責人1人 員工1人以上未達5人(即1至4人) 員工5人以上
勞保
  1. 不能成立投保單位,無法參加勞保或就業保險,負責人需到工會參加勞保或國民年金。
  2. 負責人如為受僱者,亦可在其他任職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。
  1. 非強制投保對象,但仍可自願成立投保單位辦理加保。倘若無成立投保單位,負責人與員工可到工會加保,負責人亦可在其他任職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。
  2. 倘若成立投保單位,幫員工在自己公司加保,倘若負責人也在自己公司加保,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。
  1. 強制成立投保單位,並幫所有員工加保;負責人亦可在其任職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。
  2. 倘若負責人在自己公司加保,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。
勞退 無須提撥。 需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,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撥勞退金。 需成立就業保險與勞退投保單位,幫員工加保就業保險與提撥勞退金。
健保
  1. 強制成立投保單位,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,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,不可投保在區公所、職業工會或依附眷屬。
  2. 負責人在自己公司投保,投保薪資可舉證或簽切結書方式不投保最高薪資,但最低投保薪資為34,800元。
  3. 在職且投保等級在34,800元以上,維持現狀即可。
  4. 在職但投保等級低於34,800元,會建議維持現狀,即使未來會被健保局追討,也不會有罰款,而且還可以享有現公司的勞健保補助與勞退,同時也不用讓現在的老闆知道自己正在創業。
  1. 強制成立投保單位,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,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,不可投保在區公所、職業工會或依附眷屬。
  2. 負責人在自己公司投保,投保薪資可舉證或簽切結書方式不投保最高薪資,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。
  1. 強制成立投保單位,除非負責人在其他公司以勞工身份投保,否則須投保在自己的投保單位,不可投保在區公所、職業工會或依附眷屬。
  2. 負責人在自己公司投保,投保薪資可舉證或簽切結書方式不投保最高薪資,但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的最高健保保額。
投保
位置
公司 工會
保險
負擔
勞工20%、雇主70%、政府10% 勞工60%、政府40%
就業
保險
有,費率1%包括失業給付、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、失業之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費補助
勞退 雇主提繳6%,勞工可以自提1~6% 僅能以「自營作業者」自提6%
員工:
1.需固定打卡上下班。在上班期間接受公司百分百指揮調度。
2.需提供勞、健保與勞退提撥 (如兼職人員單周12小時以下可以不投保健保)。
3.每年一月需申報去年整年度員工扣繳,需提供整年度薪資申報 (請按月紀錄薪資,以便稅管家協助申報)。

委外關係的接案人員:
1.不需打卡上下班,雙方約定時間內完成工作,過程不受指揮。
2.簽署勞務報酬單。
3.無需提供勞健保。
負責人如有正職,則負責人繼續投保在原本公司最划算。負責人只需負擔個人負擔的部分,即可享有勞健保、勞退金。

而合夥人如何投保,有以下幾種方式:
1.投保「健保、勞保、勞退」在自己公司:假設投保最低25,250元的級距,勞保個人負擔581元、雇主負擔2,033元,健保部分個人負擔392元、雇主負擔1,238元,勞退雇主負擔1,515元,總計4,786元。
2.投保「健保、勞保」在職業工會:假設投保最低25,250元的級距,健保個人負擔783元、勞保部分依照不同工會金額不同,約在1,743元左右,總計約2,526元 (不含職業工會會費)。
如以「划算」為目標,投保在職業工會政府負擔40%較划算。但投保在職業工會,就沒有「勞退金」及「就業保險」(公司加保含就業保險)。
正職員工的勞保、勞退及健保在公司負擔的部分佔薪水約19%。
例如薪水25,250,公司負擔勞健保勞退約為4,792元。
健保:按照投保級距及眷屬數量,請參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。以月計算,如月中離職,則「不可」跟員工收取健保的費用。

勞保:參照勞工保險普通事故及就業保險合計之保險費分擔金額表。以日計算,超過30天仍以30天計算。
公司加保: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。
職業工會加保:勞工保險。

勞保及勞工保險提供生育給付、傷病給付、失能給付、職災醫療給付、老年給付、死亡給付。 就業保險提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、失業給付、職業訓練生活津貼、健保費補助、提早就業獎助津貼。
*負責人不屬於勞工無法申請就業保險各項給付或津貼, 單位負責人或投保在工會都無法申請就業保險提供之津貼與給付。
  1. 如有給付個人 (或事務所) 所得或收入時,公司需先代為扣繳補充保險費扣除後金額才給所得人,例如全年累計獎金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、兼職所得達基本工資25,250元,執行業務收入、利息所得、股利所得及租金收入等 。只要單次給付金額達2萬元,應扣繳補充保險費2.11%,且需於隔月月底前繳納。
  2. 投保單位 (雇主) 負擔:公司支付的薪資總額 (扣繳憑單代號50薪資項目),超過受雇者的投保金額總額的差額,即需繳納 2.11%的補充保費。
  3. 因雇主非受雇者,若有申報薪資,也需繳納補充保費。但僅雇主1人無員工加保或依法可以不成立投保單位者,即非健保法第34條所規範投保單位,不用繳納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。
每年1/31前將前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的補充保險費金額,填報扣費明細向健保署申報。
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以個人名義,與自然人 (健保保險對象) 簽訂的租賃契約,租賃物供該行號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且依所得稅法規定開立租金扣繳憑單者,則該行號負責人或執行業務者 (即屬稅法上之扣繳義務人),應按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。
非營利組織 (如慈善團體、基金會) 承租自然人之財產,該非營利組織為稅法上租金收入之扣繳義務人,即健保法上之扣費義務人,故給付自然人房東租金收入時單次金額達2萬元需扣取補充保險費。
按稅法規定目前海外所得不計收補充保險費。需計收補充保險費的所得,皆需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為計費範圍。
法人不是自然人所以不是保險對象,故法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所得不需繳納補充保險費。
雇主或自營業主 (負責人) 是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,但當計算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時,應以減除其投保金額後之股利所得來計費,且為避免重複計費不可以再減除其薪資所得。
需依房屋持有人實際租金收入比例分別計收補充保險費 (同所得稅扣繳憑單之所得人)。且應於申報扣費明細清單時亦依所得人分別分列表示。
二代健保補充保費
保費負擔者 項目 說明 所得代號
企業
(投保單位)
每月薪資所得總額與投保金額差額 (每月支付的薪資總額-其受雇者的投保金額總額)
x 補充保費率2.11%
50
個人
(保險對象)
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 未列入投保額的獎金,累積超過月投保金額4倍的部分
累積超過 x 2.11%
50
兼職薪資所得 非本單位投保人員,單次給付超過2萬
給付總額 x 2.11%
50
執行業務所得 不扣除必要成本費用,單次給付超過2萬
給付總額 x 2.11%
9A、9B
股利所得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份投保:
單次給付超過2萬,股利總額大於當年投保額
(股利所得-當年投保額) x 2.11%
54
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份投保:單次給付超過2萬
股利所得 x 2.11%
54
利息所得 公債、公司債等、存款、貸出款項,單次給付超過2萬
給付總額 x 2.11%
5A、5B、5C、52
租金所得 未扣除必要成本費用,,單次給付超過2萬
給付總額 x 2.11%
51